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间水质保护的协调、合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相邻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共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省重大水环境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