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做好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推动形成城乡一体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