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供水现状和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地级以上市建设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异地引水工程,应当在取水口和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道或者渠道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