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规范工业集聚区及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