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