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