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依法享有获取水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渠道,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水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监督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