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带头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活动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