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