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住宅共有、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或者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