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