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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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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留与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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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