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犬只防疫、检疫等手续,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