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