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利用涉农财政资金,并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符合乡村旅游发展特点的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