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利用涉农财政资金,并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符合乡村旅游发展特点的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