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管、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