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管、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