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