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长三角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