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