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