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业农村、商务、教育、林业、粮食和物资储备、乡村振兴等部门以及供销社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电商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农商对接、产销衔接,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