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