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

支持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