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等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