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抢修并报告县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设施抢修造成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通知热用户。由于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