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单位热用户,总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总阀门)由热经营企业负责;总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二)居民热用户,以室内管与室外管连接附件处分界,附件(含附件)及沿来水方向的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三)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热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设施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维修养护责任由热经营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