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生产企业签订用热合同和年度供热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