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以及供热参数、分户控制等要求。

新建热力站的,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热力站应当为永久性地上建筑,不能建为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