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