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擅自拆除、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