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