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管网布局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