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管网布局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