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管网布局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