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的建设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