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企业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热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热用户转供热力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公共管网,是指热源至建筑区划红线的集中供热主管网。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