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科学安排、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需要由市级统一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供热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