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五十条有效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