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因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