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因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