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施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的,应当于改造七日前将改造方案报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串联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具备分户改造条件的,可以通过共用管道更新等方式改善供热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