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城市综合执法的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