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城市综合执法的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