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配备适当的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履行责任区保洁义务。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乱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