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公民参与城市书房志愿服务。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对城市书房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档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城市书房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具体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