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书房实行名录管理。城市书房名录应当包括城市书房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城市书房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