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城市书房日常运行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按照运行标准提供服务,保证城市书房安全有序运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