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条有效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城市书房日常运行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按照运行标准提供服务,保证城市书房安全有序运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