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