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灭火、防汛、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无线通讯等设施、设备,在主变电所等场所设置防盗报警系统、护栏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应当保护乘客隐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