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灭火、防汛、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监控、无线通讯等设施、设备,在主变电所等场所设置防盗报警系统、护栏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