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或者作业活动:(一)必需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及其应急抢修;(二)在特别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三)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设项目;(四)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