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或者作业活动:

(一)必需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及其应急抢修;

(二)在特别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三)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设项目;

(四)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